1.国家湿地公园需要办理取水证吗

2.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

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8修订)

4.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

5.广汉湿地公园可以摆摊吗还有摊位吗

6.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公园管理方案,湿地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健身、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人民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级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园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管理的公园由人民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

非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设立公园管理机构,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和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等部门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公园建设总量、布局与规模。

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有条件的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湖泊周边,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第十条 严格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规划建设公园,确需建设的,应当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一条 公园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民族、历史文化等自然、人文条件,发展特色乡土植物种植,推广应用立体绿化、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园林垃圾二次利用等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倡导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设计规范、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组织编制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自然主管部门审定。自然主管部门在审定时,应当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定程序报批。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项目,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园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十四条 公园的各类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其功能、规模和选址应当符合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公园的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游客安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及各类设施。

国家湿地公园需要办理取水证吗

说到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大家一定非常熟悉。毕竟是国家5A级景区。这次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为了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0755,推出免门票。详情请看下文。

1、免费时间

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7日。

2、免费对象

所有游客。

3、活动内容

因疫情原因,西溪湿地“龙舟胜利会”暂停。然而,还有其他非常丰富的活动,如水上皮划艇。《宋韵在动》趣味游戏有摔锅、蹴鞠、推碗等活动,成功后可获得精美礼品。

虽然龙舟赛暂停,但游客可以体验龙舟。毕竟很多人可能还没有划过龙舟吧?除此之外,你还可以体验氢气球。晚上还可以欣赏沉浸式表演《今夕共西溪》,融合了西溪湿地的真实场景和洪水文化。

4、预约方式

这项免费活动需要预约。关注西溪湿地官方微信官方账号即可预约。

5、防疫要求

入园需做体温检测,检查健康码、旅行码、72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在表演的时候戴上面具。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

国家湿地公园需要办理取水证。《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取水,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8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和红树林等植物。第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第八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的调查,监测湿地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生态系统的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水禽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对不具备条件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因地制宜,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原生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第十四条 湿地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建立湿地公园。第十五条 涉及区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点湿地: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列为自然保护区的;

(三)依法建立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野生动植物主要栖息地和原生地;

(四)国家以及省人民确定的其他重点湿地。

列入重点湿地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用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繁殖区、栖息地、原生地和迁徙通道,滥滥捕野生动植物;

(三)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四)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积水地带,包括滩涂、沼泽、河流、湖泊、水库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保护地,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湿地区域。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履行湿地调查和确权登记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承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湿地管理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生态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湿地评审制度,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对湿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湿地项目的实施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湿地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湿地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湿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经自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湿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经自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同时报上一级自然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第十三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相衔接,根据湿地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野生生物情况,科学合理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野生生物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对湿地保护、管理进行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湿地状况公报。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六条 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自治区人民湿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

(三)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

(四)其他重要湿地保护区域。

广汉湿地公园可以摆摊吗还有摊位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公园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滨水公园等)、社区公园和游园等。第四条 城市公园发展应当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公园管理单位。第六条 城市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范围、保护控制要求和管理单位等内容。

城市公园名录的确定及调整,由市、县(市)人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城市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加快推进城市公园建设。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市、县(市)人民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第十条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合历史人文、民族特色、自然保护以及市民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

(二)规划新建五公顷以上居住区必须预留百分之五以上面积的土地实施城市公园建设;

(三)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城乡统筹建设、城乡环境整治、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按照市民出行五百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

(四)合理设置与城市道路、公园规模等相配套的停车场、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应当经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在批准前,应当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县(市)人民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后批准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用地,除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

确因前款规定情形需要改变城市公园用地性质的,市、县(市)人民应当实行占补平衡、占补同步,补划符合条件的地块与项目建设同步建设城市公园,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二)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周围环境、自然条件;

(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设施配套要求。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以乡土植物造景为主,合理配置植物群落,注重人文景观、民族特色、生态效应和文化艺术教育内涵,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

不可以摆摊,没有摊位。

公园里一般不让摆摊,也没有摊位。公园是市民休息的地方,在公园摆摊会影响公园环境容貌,扰乱公园秩序。在大街、公园随意摆摊,违反市容市貌规定和当地管理规定的,属于违法,但在集贸市场等规定可以进行买卖的地方摆摊,一般不属于违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生物生存栖息繁衍、具有生态功能的区域。第三条 湿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成立由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科技、旅游、法制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湿地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第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九条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省重要湿地:

(一)珍稀濒危湿地物种集中分布地,湿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

(三)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四)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

(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

省重要湿地的认定,由省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重要湿地条件和湿地状况提出,省湿地保护专家组论证,经省人民湿地保护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批准并公布。认定省重要湿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一条 不具备省重要湿地条件,但有科研或者保护价值的湿地,应当认定为一般湿地。

一般湿地的认定,由市州、县级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批准和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省湿地保护专家组由野生生物、生态环境、风景园林、城乡规划、水文、地质、旅游、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省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认定、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利用、湿地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设立湿地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地理坐标、保护管理机构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和设施。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第十五条 珍稀濒危湿地物种集中分布地、湿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等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